湘潭市幼儿园校车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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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今年7月10日17时左右,车牌号湖南CG5210型校车在接孩子回家途中违法超载,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甘子村石塘水库时,翻入水库,造成重大死亡事故,导致司机等11人(其中8名儿童)溺水身亡。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大学批复《长沙市岳麓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710”,认定这是一起驾驶员违规超速案件上了校车,没有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由此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的缺失。

涉案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实际控制人:王长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湘潭市玉湖区教育局张门校车办公室负责人是玉湖区交警大队五中队队长杨强、张华两名公职人员。他们涉嫌玩忽职守,目前正在接受检察院立案侦查。湘潭市玉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袁殿范等21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湖南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校车安全隐患专项检查,严厉破解严厉打击校车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雷索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来源:人民网http://acwf.people.com.cn/n/20l4/0909/c99013-256265l7。HTML格式)

律师意见:

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屡见不鲜。上述情况中,司机只值班几天,不熟悉校车路线,缺乏必要的校车驾驶培训。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校车违法超速、不按审查路线行驶、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涉案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霓昌、实际控制人王昌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已与5名责任儿童的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每名儿童均获得赔偿。d 收受567万元。湘潭对遇难3名儿童的赔偿与长沙相同,均为56万元。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指控是否属实?有法律依据吗?还有其他责任吗? 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法规政策。 《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幼儿园和政府有关部门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章制度,或者强迫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劳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

校车司机超速行驶、不按审核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客观上是一种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毕竟国务院等地已经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因此,涉案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泥昌、实际控制人王长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民事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幼儿园明显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费、康复费以及误工收入损失。造成残疾的,应当给予补偿。残疾人生活辅助艾滋病费用和伤残补偿金应当得到补偿。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赔偿。

上述情况中,司机刚工作几天,不熟悉校车路线,缺乏必要的校车驾驶培训,由此可见,幼儿园未能履行好校车管理职责。其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协议由于卡方与上述案件中5名被害儿童家属签署的精神赔偿协议,目前尚不清楚卡方指的是政府还是哪个部门签署的精神赔偿协议,因此无法进行深入分析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律师建议: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牌照、校车驾驶员、校车交通安全、校车乘坐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校车安全细则,出台了校车安全地方性法规。例如,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近日发布了社会车辆安全地方性法规。成都市民上下校车时不按要求避让校车,将受到处罚。罚款200元,扣6分。

在或为了避免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应加强校车采购、校车驾驶员准入和培训,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可以对已经在玩这款手游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希望你们的游戏之旅可以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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