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为幼儿园校车管理划定了一条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规定》对幼儿园校车采取的是“不推荐,但特殊情况允许”的态度。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

1. 《条例》关于幼儿园校车的规定

条例解释

关于幼儿园校车的规定,载于第六条《补充条例》第十条:“地方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幼儿园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入园。入园幼儿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有权使用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转让车辆集中转让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专用校车标准设计、制造的儿童专用校车,校车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该条款规定,国家基本上采取“不提倡、特殊情况允许”的态度,对儿童转学的制度安排以“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转学”为原则, “校车接送”被视为例外。但“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人接送成人”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幼儿园布局合理,就近入园方便。二、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有能力和条件转移。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建议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孩子。

2.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处理赔偿,不仅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如何管理幼儿园校车的安全也关系到幼儿园、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众所周知,校车被称为移动校舍。幼儿园校车与幼儿园、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一样,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因此,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相当于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儿童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基本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因此,这两项也适用于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1.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标准。侵权人是否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其控制下的人、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损害事实发生后发生的原则。目前,我国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的。机构、人员在学习、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原则是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依据,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推定侵权人(被告)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儿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幼儿园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过错被推定为责任的一个领域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方面则相反。也就是说,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儿童人身伤害的案件,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挂儿童人身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因为在儿童和幼儿园之间,幼儿园在提供证据的能力方面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拥有更多的条件和收集能力。相关证据。让弱势群体承担子女出生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因第三方侵权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侵权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外遭受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直接责任人为第三人”校外侵权并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幼儿园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幼儿园补充责任的基本结构是: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的幼儿园是责任人为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两者构成并行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补充赔偿最终将被取消。受害人不得向责任幼儿园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向其要求赔偿。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不能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在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充赔偿责任人(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虽然幼儿园侵权和第三方侵权人的赔偿方式虽然不同,但它们适用的责任原则是相同的,即都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也在幼儿园一方。

2.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具体主体分析。首先,要区分幼儿园侵权和第三方侵权,即校车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具体事故原因以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校车驾驶员的过失而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此类事故可视为幼儿园侵权造成儿童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适用,即幼儿园承担证明其履行了相应教育管理义务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如果校车的提供者是幼儿园,且司机是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可以向司机追偿。

若校车提供者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方,则幼儿园及第三方对婴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内部责任以双方签署的安全管理书为准。具体责任在责任函中明确。应该共享。

二、校车安全事故系第三次侵权所致。此时,《侵权责任法》第40条适用于儿童人身损害赔偿,即第三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儿童人身伤害赔偿,幼儿园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仍由幼儿园承担。当第三人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幼儿园即使有过错也可以免除责任。当第三方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时,幼儿园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3.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

蒂芙尼的早餐

《条例》的颁布,为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到幼儿园工作的各个环节,使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保证儿童乘车安全的关键是人,而不是车。因此,加强对教师、儿童、家长、驾驶员和看护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非常重要。对驾驶员和车主的安全教育可以从驾驶员的职业道德、交通法规知识、必须掌握的急救知识等方面入手,可以通过例会和重点教育来进行。安全教育可以在定期会议上向教师或照顾者提供,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5.制定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预案总体是保证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职责分工、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等内容。 ,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做好校车和驾驶员档案管理

幼儿园应为每辆校车和驾驶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ch 驱动程序。校车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保养、检查情况、各类证件及票据、运营时间、运营路线及座位表等。驾驶员档案应包括驾驶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驾驶证、健康状况、与幼儿园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校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校车接送儿童安全记录表等。

5.强化证据意识,降低诉讼风险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与幼儿园儿童人身伤害事故相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旦发生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的举证责任就由幼儿园承担。如果幼儿园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责任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鉴于对此,幼儿园应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教职员工的责任意识,同时不断增强教职员工的法律观念,强化取证意识。

6.购买相应保险,赔偿责任社会化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表面上是一个认定和责任划分的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以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幼儿园来说,财力有限,往往无法承担巨额补偿。因此,更实际的做法是充分利用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例如,购买校车时,可以购买交强险、车辆乘员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国别校车,以及园区责任险。您还可以鼓励符合年龄标准的家庭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摘自《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杭州2013年4月7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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