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科资讯

HNPR-2012-38011< /p>

湘价费[2011]205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少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通知

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检疫收费及相关问题通报

湖南省农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县物价局、省直属财政局:

为加强巡视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降低农副产品流通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1]20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改革检疫费计算办法,降低收费标准。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贮后检疫期间的检疫费,并统一定额征收。具体标准不高于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执行。为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畜牧业发展状况、批量屠宰、规模化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征收:

(1 )对于屠宰批次超过50头猪、30头牛、50只羊、1000只家禽(含)的,产地检疫费按照不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60%计算。附件1.

(二)一批200头猪、50头牛、200只羊、6000只家禽(含)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40%计算。

(三)为日本屠宰生猪500头、牛100头、羊3只00只或者10000只以上(含)的,按照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60%计算征收屠宰检疫费。

(4) 如果猪超过 1,000 头,牛超过 200 头,牛超过 1,000 头eep,在日本屠宰5万只(含)家禽,免收屠宰检疫费。比附件1规定标准加收40%的费用。

(五)日本境内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家禽10万只以上(含)时,屠宰检疫费不被收费。比附件1规定标准加收20%的费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实验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实施2号(《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责任感觉。检疫人员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检疫规定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如果没有隔离,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对检疫动物、动物产品核发、换发《动物检疫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书、执法证件、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徽章和标记。管理相对方应当收取成本费用;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采样、留样、随机抽查,不得重复收取检疫费用;餐馆、餐饮等单位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和个人。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生猪饲养、屠宰、销售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04]1266号)的规定,严格清理生猪养殖流通定点商业场所。屠宰场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违法、不合理的费用,将有效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的流通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等服务而收取的经营服务费,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迫服务、强迫行为。费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动物检疫等乱收费行为。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者未经检疫收费的。行为。

4.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或者降低。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充电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拒缴手续。与税收征收有关的程序。收费标准将根据需要在充电地点公布。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用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20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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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标题:检疫检验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省畜牧渔业局、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2 月 8 日, 2012发布

校对:王继全

注:1原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者肉类以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或者出口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检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定点屠宰场(厂)按照检疫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屠宰前检验的行为在屠宰动物的屠宰过程中实行同步检疫。贮后检疫是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是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是肉类等)到达目的地后,储存后继续运输或者配送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2、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动动物和产品需要检疫时,按照《进境-- 《出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发改价[2003]2357号)。 3、储存动物产品(主要是肉类等)检疫费按单位100公斤2元,小于100公斤 部分按 100 公斤

附件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类别

实验室检查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般检查

头部(次)

2.25

红细胞沉降率

头部(次)

2.25

尿液

头部(次)

1.75

< /p >

粪便

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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